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蘇盟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吳榮發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吳榮發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77,880元,到期日為民國100年10月5日、100年10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