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司繼,123,201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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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前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民法第1156條之1第1、3項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被繼承人高英宏之法定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惟查,本件被繼承人高英宏之法定繼承人已於100年12月23日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繼2590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1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繼字第2590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以認定。

既如上述,被繼承人高英宏之法定繼承人既已陳報遺產清冊,自無再為聲請提出遺產清冊之必要,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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