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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小字第3號
原 告 羅瓊怡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離婚協議,曾聲請對被告胡銘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胡銘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5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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