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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施陳秀雲
相 對 人 鄭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本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68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99年3月16日與相對人及第三人施宏仁約定,為擔保第三人施宏仁於99年3月16日前所欠款項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抵押物,並設定抵押金額為200萬元,據施宏仁所提出之資料顯示其於99年9月28日前已清償748,600元,僅餘251,400元未清償,嗣後第三人施宏仁雖再於99年10月25日另開立支票向相對人借款100萬元,然此筆借款並未經抗告人同意提供不動產作為抵押,故該抵押權與後來所借之100萬元債務並無關聯,相對人主張設定抵押後施宏仁再借之債務為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確為不實,為此提起抗告。
並聲明:原裁定廢棄,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或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等情事,則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58年台抗字第524號判例意旨參照)。
申言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並無就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為實質上判斷確認之效力,只須抵押權在形式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抵押債權經形式上審查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如屬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形式上之債權證明資料,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倘債務人就實體上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自非抗告程序所能救濟。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施宏仁對聲請人借款之清償,設定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1年3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嗣第三人施宏仁於99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50萬元②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①100年2月25日②100年3月25日,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1,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及本票影本2紙等件為證,經核相對人所提出之前揭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已可證明抵押債權存在,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猶主張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或已消滅等事由,屬實體法上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另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 10 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表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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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市│ 安平區 ○ ○○段 │88 │建│7796.00 │10000分之17 │
└──┴───┴────┴────┴──┴─┴────┴──────┘
附表㈡:
┌────────────────────────────────────────┐
│附表(建物)︰ │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花│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四│ │ │建築│ │ │ │ │
│ │號│ │ │ │ │ │單│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 │
├──┼─┼──────┼────┼────┼─┼─┼─┼──┼─┼─┼─┼───┤
│001 │79│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17層樓房│76│76│平│鋼筋│9.│2.│平│全部 │
│ │16│郡平路188號 │平區金華│鋼筋混凝│.5│.5│方│混凝│89│28│方│ │
│ │ │十四樓之2 │段88地號│土造 │0 │0 │公│土造│ │ │公│ │
│ │ │ │ │ │ │ │尺│ │ │ │尺│ │
├──┴─┴──────┴────┴────┴─┴─┴─┴──┴─┴─┴─┴───┤
│共有部分:金華段7496建號,權利範圍:50000分之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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