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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勝翔
代 理 人 徐朝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件: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民國97年5月之決議,金融機構就曾經參加95年度債務協商毀諾客戶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最優惠方案為180期、0利率)」,請債務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與最大債權銀行匯豐商業銀行就「個別協
商一致性方案」進行洽商,並具狀陳報最大債權銀行願意
提供債務人之具體清償方案為何(月付金額、利率、期數
)?雙方達成之協議內容或無法達成協議之具體緣由為何
?
(二)債務人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
機構成立協商,但因還款金額太高,債務人又失業,致無
法繼續繳納協商金額等語,請債務人釋明當時任職公司名
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公司地址,並提出失業之相
關證明文件、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三)陳報債務人之配偶蔡妤庭之薪資收入及財產狀況。
(四)債務人稱無力繳納協商款項而毀諾,何以債務人有多餘資力於民國99年4月16日購買新保險契約,並以年繳方式繳交保險費用,請釋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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