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消債更,11,201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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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債 務 人 陳麗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及補正說明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及補正說明相關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凌昇裕
附件:
⒈陳明聲請人任職於王中誠婦產科醫院之每月薪資金額若干?聲請人雖提出存摺釋明每月薪資轉帳17,300元,惟聲請人亦主張薪資業經債權人聲請本院強制執行中,則上開金額是否為扣除強制執行金額後之薪資收入,請聲請人應詳細陳明實際薪資明細金額。
⒉列表陳明聲請人、聲請人配偶陳孝勇及受扶養人陳昱瑄、陳昱茗名下「股票」、「基金」、「保險」明細。
並請陳明每月或每年是否有繳納「非屬強制保險」之保險費?金額若干?切勿隱匿。【如「無」者,須註明「無」】
⒊聲請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二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項目、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民國99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⒌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典當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
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
另釋明聲請人及其父母是否曾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無,詳為說明於五年內是否因繼承而生財產變動。
⒍請釋明聲請人之配偶陳孝勇,其現從事何職業?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現就每月之家計及扶養費之分擔比例及方式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⒎假如更生通過,更生清償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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