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駿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附件:
(一)請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新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所擔任之職務為何?工作時間為何?並陳報自99年1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各為
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二)補正債務人配偶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李孟儒、李典翰、李姄橞等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請檢附相關資料並陳報配偶之收入及財產狀況。
(四)聲請人及聲請人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項目、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惟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包括薪俸、年終獎金、各種津貼、獎金、補助
費等)僅記載約新台幣(下同)3,400元,另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僅記載約26,580元,顯未翔實記載,應予以補正。
(六)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債務人預計之還款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
(七)按更生程序需債務人將來有繼續性及反覆性收入為前提,且更生清償期通常為六年(有特別情事時得延長為八年)
,然依聲請人更生聲請狀所記載「收入來源為家庭代工,
薪資約3,400元……每月個人支出5,000元、家用雜費2,500元、水電瓦斯費4,080元、子女扶養費15,000元」,則依聲請人每月收入情形,顯然無法支應上開支出,遑論
有餘額可供清償債務。雖聲請人主張上開費用均由配偶支
出,然在此情形下,聲請人若無其他收入來源,不論更生
方案之擬定或履行,均顯有困難。請聲請人再行確認究竟
係選擇「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