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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長城綜合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空軍防空砲兵第623營第2連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5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3,200元外(原審誤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100元,並誤計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200元),尚應補繳1,1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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