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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王銀 原住台.
上列當事人間91年度促字第3464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5月29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暨同年8月9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及確證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王銀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銀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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