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10,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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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許志和
被 告 唐修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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