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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陳香君
被 告 買朝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臺南市玉井區望明里15鄰望明155號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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