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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王婉臻
之3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被 告 黃國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就台南市○區○○段400019地號土地及同段1653建號建物並無買賣之意思表示,起訴請求確認就上開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3,599,900元(33,000元X73平方公尺+1,190,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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