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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邱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賢、楊永和間請求分配股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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