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19,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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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號
再審原告 李孟哲
再審被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3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及對本院99年度再易字第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再審訴訟費用。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之14、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 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參照)。
經查,本件關於「再審原告」一人於再審之訴前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為51,072元(1064元乘以12乘以4等於51,072元),依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
另再審聲請人對本院99年度再易字第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是再審原告應補繳再審訴訟費用2,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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