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號
再審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林丞鏞
再審被告 王星尹
再審被告 王俊仁
再審被告 許孟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5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