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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林鳳蓮
林鳳琴
被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1,773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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