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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鄉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鍾興
上列原告對被告臺南市稅務局新化分局請求退還房屋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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