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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日盛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蔡金釵、林佳春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9,1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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