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38,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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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莊慶發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被 告 台南市後壁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本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3,476元,(系爭土地被舖設柏油路之面積為413.36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4,000元/平方公尺,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1,653,4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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