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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李平和
李鶴文
李和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陳寶華律師
被 告 陳金調
841 巷9 號
兼訴訟代理人 陳憲龍
被 告 陳批
1 號
林志倉
8 號
林金保
2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2,807 元(計算式:171,069 ×3 +194 ×3,400 =1,172,807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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