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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吳冠廷
被 告 吳錦銘
吳錦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1,900 元【計算式:(2,400 ×570.52)+(1,392,652 )= 2,761,900 (原告請求移轉之土地面積價額及喪失土地徵收補償利益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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