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號
原 告 Yakumo Gmbh
ucken, Germany
法定代理人 Siegfried Raisin
被 告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肆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500 元。
查本件原告起訴被告應給付原告24,500歐元及利息,依原告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日,亦即民國100 年10月12日臺灣銀行之牌告匯率,一歐元以新臺幣(下同)40.9元賣出,故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1,002,050 元(角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 元,尚餘10,499元未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