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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號
原 告 Yakumo Gm.
法定代理人 Siegfried.
被 告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肆捌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499元,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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