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20,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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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號
原 告 連宏賓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色階梯時尚金飾
有限公司、莊馥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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