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鄭足密
訴訟代理人 王聖忠
被 告 何冠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