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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高正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12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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