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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號
原 告 頂新壓花輪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銘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10,994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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