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42,2012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秀真、曾文宏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秀真、曾文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22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614,0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2份,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