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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黃典隆
被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林勤純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翁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原告業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
雖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0年12月11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亦已於同月26日送達於原告確定在案,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據。
茲已逾限,原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起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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