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古幸福
被 告 曾吳麗雲
被 告 陳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6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兩造收受本裁定後,可先行商談和解事宜,倘若兩造能和解而無庸訴訟,可由「原告」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或由原告不補繳裁判費而由本院裁定駁回訴訟,以節省兩造之勞力、時間、費用。
惟倘若和解不成而仍欲訴訟,請原告遵期繳納上述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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