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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 告 韓武章
法定代理人 韓陳鐘子
代 理 人 查名邦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鄭煜潔、鄭添發、史淑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依原告請求金額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11,472,5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024元,原告僅繳納新5,000元,尚不足108,02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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