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重訴,206,201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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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11樓之2及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廖聰明、楊青峯、黃馨慧即楊黃明女、楊吳幸娥及王惠香等人發支付命令,嗣經查知廖聰明已於98年10月28日註記死亡,遂未核發,其餘債務人則於送達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430號支付命令後,其中楊青峯、黃馨慧即楊黃明女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46,677元,應繳裁判費194,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4,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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