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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陳宏誠
許美雲
被上訴人 臺南市六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9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26,000 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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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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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上訴不服│土地地號或房屋建號 │依土地或建物移轉現值計│
│號│部分 │ │算之上訴標的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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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原判決│台南市○○區○○段76│2,280,100元 │
│ │主文第1 │地號土地 │ │
│ │、2 項所├──────────┼───────────┤
│ │示。 │台南市○○區○○段77│1,736,500元 │
│ │ │地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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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原判決│台南市○○區○○段16│604,700元 │
│ │主文第3 │建號建物 │ │
│ │、4 項所├──────────┼───────────┤
│ │示。 │台南市○○區○○段17│604,700元 │
│ │ │建號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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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5,226,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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