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除,1,201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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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葉騰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催字第239號裁定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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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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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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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葉騰祥│京城商業銀│100年4月30日│260,100元 │0000000 │
│    │      │行玉井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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