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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陳永華即榮隆輪胎行
代 理 人 李雅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1 年10月2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3 月10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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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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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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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致富鋁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臺南創新園│101年2月28日 │57,000元 │0000000 │ │
│ │司陳維華 │區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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