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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徐清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4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1年4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1年10月22日(期間之末日10月20日為星期六,以再次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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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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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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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鴻精密機械有限│第一商業銀行│101年3月13日│20,000元 │DA0000000 │
│ │公司江志祥 │大灣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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