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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余廖應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3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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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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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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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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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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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 │1 │1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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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 │1 │2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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