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王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8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月,已於101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6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01 │王振樞 │陽信商業銀行西華│100年8月3日 │ 60,000元 │0000000 │
│ │ │分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