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徐秋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2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在案。
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4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陳世傑│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100年7月2日 │24,321元 │DD0000000 │
│ │ │分行 │ │ │ │
├──┼───┼─────────┼──────┼─────┼─────┤
│002 │陳世傑│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100年7月14日│24,090元 │DD0000000 │
│ │ │分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