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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台灣共明車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招雄
代 理 人 陳誼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0年9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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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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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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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連揚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新化分│100年8月23日│174,614元 │DA0000000 │
│ │周玉文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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