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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蔡孟純
街26巷46號五樓之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蔡孟純於2010年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750,000元,約定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10日止累計416,847元正未給付,其中406,371元為本金;
10,176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孟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2011年12月18日止累計74,347元正未給付,其中73,745元為消費款;
466元為循環利息;
13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004)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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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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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孟純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99%│
│ │406371│ │1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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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蔡孟純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34489 │ │2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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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蔡孟純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6483元│ │2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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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蔡孟純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2773 │ │2月1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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