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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28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林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林榮華於民國(下同)93年01月12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15萬元。
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㈡相對人林榮華於民國(下同)93年01月12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願縮減以15.5%計)(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及核准貸款額度2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㈢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5年03月03日及95年04月28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新臺幣101,519元正(其中83,500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
18,019元正部份利率15.5%計)。
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
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428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83│林榮華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 │500元 │ │3月04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18│林榮華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 │019元 │ │4月29日起 │ │點五計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83│林榮華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 │500元 │ │4月05日起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002│新臺幣18│林榮華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肆拾元│
│ │019元 │ │5月30日起 │ │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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