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司促,1658,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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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5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


債 務 人 林恆逸
號5樓之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恆逸於民國87年8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9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45元及費用12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林恆逸於民國92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9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342元及費用1161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658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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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20752 │林恆逸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元          │          │1月04日起   │            │              │
├──┼──────┼─────┼──────┼──────┼───────┤
│ 002│新臺幣49544 │林恆逸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元          │          │1月04日起   │            │點七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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