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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一樓
債 務 人 林秋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共新臺幣349525元整,及自各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①其中127442元整,自民國95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②其中222083元整,自民國96年0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49525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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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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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12│林秋玉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 │7442元 │ │2月28日起 │ │十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22│林秋玉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 │2083元 │ │3月20日起 │ │五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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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林秋玉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 │222083│ │4月21日起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元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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