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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926號
債 權 人 許崇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明祥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五0九條第一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本院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入出境資訊,債務人已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出境並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為遷出登記,故須向國外送達之。
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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