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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27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室
債 務 人 林存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①緣債務人林存禹於民國(以下同)100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100年11月17日起至105年11月1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68%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
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②詎料相對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101年7月16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二)①緣債務人林存禹於100年7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100年7月5日起至102年7月4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45%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
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②詎料相對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101年7月4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借據暨約定書為憑。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30276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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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17│林存禹 │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68%│
│ │9736元 │ │月17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52│林存禹 │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45%│
│ │267元 │ │月5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17│林存禹 │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 │9736元 │ │月18日起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002│新臺幣52│林存禹 │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 │267元 │ │月6日起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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