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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8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
債 務 人 李義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李義忠分別於①民國89年11月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②民國92年8月5日向聲請人請領現金卡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50000元整為限。
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 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
③民國94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84171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8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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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52324 │李義忠 │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
│ │元 │ │月27日 │ │19.71 │
├──┼──────┼─────┼──────┼──────┼───────┤
│ 002│新臺幣50000 │李義忠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
│ │元 │ │月29日 │ │20 │
├──┼──────┼─────┼──────┼──────┼───────┤
│ 003│新臺幣234171│李義忠 │自民國96年05│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
│ │元 │ │月22日 │ │15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52324 │李義忠 │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按月參佰元整 │
│ │元 │ │月27日 │ │ │
├──┼──────┼─────┼──────┼──────┼───────┤
│ 003│新臺幣234171│李義忠 │自民國96年0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 │月23日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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