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司促,980,201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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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80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將軍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非訟代理人 吳世全
債 務 人 林昭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二四計算之利息,暨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前開利率之二成計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相同利率計收違約金;

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利息,暨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前開利率之二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於聲請狀附表一利息欄內記載本件借款之逾期利息,分別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算,惟查債權人前已請求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止、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若再請求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算逾期利息,顯有重複請求之情事,故重複部分之利息請求,應予駁回。

又依債權人所提借據特約條款之約定,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違約金,係按債權人所定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三「之」二成計收,並非按該利率再「加」二成計收,故債權人於聲請狀附表違約金欄請求按基準利率加百分之三「加」二成計收違約金,與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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