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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林正修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林正修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林正修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壹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林正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又依民法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復為民法第1129條及第1132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正修(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9年4月15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北門區鄉玉港里18鄰西埔內38號)之遺產管理人,查被繼承人林正修之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對被繼承人林正修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致聲請人有確定遺產管理人管理報酬之必要,爰向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林正修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財管58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另查,被繼承人林正修之遺產總計為890,000元,其上揭遺產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字第84211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第一次拍賣公告而來。
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為處理一般不動產執行案件,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付出之勞力、專業能力,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10,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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