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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林陳滿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葉曾秀枝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相對人葉曾秀枝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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